南京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规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功能和作用,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12〕27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我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税收上缴本地区财政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组织或单位。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等领域的试点工程及建设项目 。
第七条 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实体商业转型、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
第八条 推动农村、社区、跨境等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区、示范镇、示范村的项目建设。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或突破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征信、安全、支付等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建设,对国家、省、市等各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加强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及人才培训,支持开展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标准不超过100万元。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商务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下达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编写《南京市电子商务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报送区发改局和商务局。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和商务局会财政局初审后共同行文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对拟扶持的项目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评审,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每年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情况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规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功能和作用,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12〕27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我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税收上缴本地区财政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组织或单位。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等领域的试点工程及建设项目 。
第七条 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实体商业转型、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
第八条 推动农村、社区、跨境等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区、示范镇、示范村的项目建设。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或突破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征信、安全、支付等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建设,对国家、省、市等各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加强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及人才培训,支持开展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标准不超过100万元。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商务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下达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和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编写《南京市电子商务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报送区发改局和商务局。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和商务局会财政局初审后共同行文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对拟扶持的项目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评审,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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