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讲义(2)
105-第 五 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概述
要理解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中的同一违法行为(多选题)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行政拘留是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形式,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形式。
2.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1.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写)处理决定。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称述事实并提出证据,不服处罚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二、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二是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是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四是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五是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特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听证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
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
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4.辩论。
5.制作听证笔录。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一)移送程序的依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移送程序的要求
《规定》对依法及时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材料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A.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B.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最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三)异议解决
(四)法律责任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上述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三)听证终止
106-第 六 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扩大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范围的一项新的规定,有利于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上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义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规则》,纳税争议案件的解决程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六)款第l、2、3项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 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注意哪些情况不予以受理。(多选题)
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根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2.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这被称之为推定撤销制度。
3.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此外,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实践的要求,《规则》首次明确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这两个程序性问题。
《规则》还规定了印章使用、期间送达、文书格式等具体的特殊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文书格式包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一般60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4.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果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对于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B.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A.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B.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管辖
(二)特殊管辖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三)转送管辖
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第二,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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