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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讲义(4)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非考)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二、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重点注意3小点)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1.违约金可调高调低。
  2.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那么受害人有权选择追究侵权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七节 合同的主要种类


  一、买卖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

  其他的合同只需要掌握特征。

205-第 五 章 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 证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和抵押财产
  (一)抵押和抵押权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
  抵押的特征有:(1)抵押是一种物权行为。(2)抵押是双方法律行为。(3)抵押是要式法律行为。(4)抵押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第三节 质 权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质押的概念
  (二)质权的概念
  (三)质权的特征
  (四)种类  

  三、质权的效力和实现
  (一)质权的效力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第五节 定 金(整节内容)

 

206-第 六 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略)

  

  第二节 侵权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特殊侵权行为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
  1.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
  2.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
  (1)特殊侵权不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
  (2)从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看,特殊侵权行为通常不是由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是由与该损害有关系的人来承担责任。
  (3)特殊侵权行为以法律明确的特殊条款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4)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上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不同。多数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和推定过错的规则原则,也有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7-第 七 章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期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本身设立的分厂、分店等。
 
  三、普通合伙企业
  (五)企业事务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违反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入伙、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如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人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
  3.有限合伙可以从事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企业的份额财产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五、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有:(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l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l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8-第 八 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的种类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则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清算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发起人仅为1人时,也能投资设立,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3)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少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也不得虚假出资。(5)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1.股东之间通知即可
  2.股东向外转让,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股权回购请求权
  A.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D.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股东的知情权和收益权
  7.优先、认缴出资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

  五、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可以分期出资;
  募集设立:只能够是一次性全部缴清出资。
  注意:关于创立大会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二)股份转让
  

第五节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9-第 九 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概述


  一、破产及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
  新破产法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清算的,属于破产清算的,要适用本法 规定的程序。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新破产法只对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根据新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破产原因
  (一)概念及种类
  破产原因分为两种:一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也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 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二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1.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被受理后的工作
  (1)指定管理人。
  (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重点)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 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 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第三节 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确定与监督
  (二)管理人的职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三、管理人的种类、资格及报酬
  (一)管理人的种类
  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指定管理人以中介机构为首选形式。
  (二)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债务人财产
  (一)受理申请时,所有的财产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其他权利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破产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的构成
  (二)共益债务的构成
  

第五节 破产债权与债权申报


  一、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二、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及特征
  债权申报的特征:第一,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第二,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主要内容;第三,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第四,债权申报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
  债权申报的效果:一是债权人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二是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
  (二)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及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规定行使表决权。
  至于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如果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则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职权与表决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并且成员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方式予以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节 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


  一、和解制度
  (二)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的效力(4)

  二、重整制度
  

第八节 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3.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注意:
  1.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财产的分配可以采取一次分配或多次分配方式
  3.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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